程姓女子下班途中車禍造成手腳受傷及頸腰椎病變,根據醫師診斷請領七萬多元職災給付,但勞保局委託特約醫師卻認定頸腰椎病變與車禍無關,只核發三萬多元;法官認為實際治療醫師才有資格判定,且委託第三方醫院鑑定也認為病變與車禍有關,判勞保局須再給付不足的三萬多元;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程姓女子前年一月底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雙手、右臀部、雙腿受傷,腰椎第四、五節滑脫、尾椎骨折彎曲及頸腰椎病變 ;因符合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規定,她持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請領一百六十八天共七萬一千多元給付。但勞保局卻採納特約專科醫師的醫理見解,認為頸腰椎病變是程女自身普通疾病,不是車禍造成,其他傷勢經治療一至三個月應可恢復工作能力,因此只願核發九十天共三萬八千多元給付;程女不服,審議及訴願遭駁回後,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時,程女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診斷書為證,主治醫師載明頸腰椎病變與車禍創傷相關,要求勞保局核准其餘七十八天共三萬三千元傷病給付;法官為求慎重,再委託成大醫院鑑定,根據書面資料也認為傷勢與車禍有關。法官因此認為勞保局委託的審查醫師僅是就書面資料臆斷,實際參與治療的醫師才真正有資格判定,程女頸腰椎病變的確與車禍創傷有因果關係,判程姓女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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